企业征地有税收返还吗?
感谢邀请,我是税务小诸葛!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企业征收土地是否有税收优惠呢? 我先告诉你答案,企业征收土地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相应的政策。 企业因土地被政府征用而导致的损失,可以申报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进行抵扣; 企业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所得税; 对于因房屋、建筑物被拆迁从当地人民政府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确定合理的计税依据和办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损坏、原材料变质、产品报废等损失的,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哪些情况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呢? 1.企业因改制重组而上缴的土地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退还给纳税人,同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拆除旧房重建,购买建筑材料发生的支出可加计扣除。
3.企业被征用土地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出具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
4.企业因城市建设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造本企业商品房,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其取得的价款应与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的费用一并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处理,允许在税前据实列支。
5.企业因城镇规划、基础建设等需要进行拆迁,对被拆迁人(包括个人)由于拆迁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给予补偿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好了就介绍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企业取得的土地,都是通过购入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受让方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使用税等。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可能与政府协议中涉及土地款退还、财政补贴等约定,并收到了政府以“税收返还”等名义支付的款项。
企业在享受政府“税收返还”时务必关注其合法合规性,并结合款项的实质性质进行财税处理,切勿仅凭政府出具的文件就直接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尤其需要提醒的是,要特别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企业风险。
土地受让方取得的政府“税收返还”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一)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的处理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这一款项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条件,应全额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计缴企业所得税;取得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处理,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时,可相应纳税调整减少应税收入。
(二)政府“税收返还”作为应税收入的处理如果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项不属于与取得的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如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计入取得当期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税收返还”与取得的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即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与税收不相关而与国家投资政策相关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企业取得的来自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资金,包括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以及从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还应与其不征税待遇保持一致,即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
2、财政性资金是专项用途的,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财政性资金需要进行管理备案,即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且对该笔财政性资金以及该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都要单独进行核算,且进行专项管理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政府“税收返还”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对于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如果属于将企业已经实际缴纳的某些税款返还给企业,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取得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计缴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更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如果是政府不与企业已经实际缴纳的某些税款挂钩,而是基于其他目的的财务资助,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实践中,目前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多属于基于其他目的的财务资助性质。
三、不征税收入后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