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炒股利得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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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买入股票等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企业自身管理、利用相关价差取得的收入(如通过选择交易时间获取的差价收入),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对于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票,因股价上涨或下跌造成的浮动盈亏不需要缴税。即以交易为目的的短期持股行为,其买卖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以交易为目的的短期持股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偷税的,要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企业购买的股票在持有期间发生了减值,则减值部分所对应的利息收入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条件只适用于投资环节,在股权转让环节,无论是否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一律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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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各种股票、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买卖正差,按税法规定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是法人投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从所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性质的股息红利,只要是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分回的,即使投资方企业实际收到的数额超过了其账面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企业也可比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所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股息、红利部分,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形成的股息、红利部分,应计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将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用于增加投资或进行再投资的,经合同、协议确认的,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企业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且属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资方企业应推算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其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的场合。如果股份制企业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超过了其投资成本,而且被投资方又是实行两税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属于超投资成本部分的收益应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具体执行上述政策时,应注意正确把握,切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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