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休足时间怎么用?
这个问题涉及的时间范围比较大,日本的制度是一个持续累积的过程的,而不是某个时间点突然变好的。从明治时期开始,劳动法规逐步建立并完善,到20世纪40年代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主导的重建过程中,这些制度得到延续。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问题的出现,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和用工荒问题。直到最近十年,由于全球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服务业比重上升),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政府才又开始强调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的保护。因此题主所说的“突然变好”其实不是变好,而是过去几十年一直没有变化的延续而已。
其次,日本的劳动法和我国不同,它是专门法,由《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协定》等组成,有详细的具体制度规定。但是日本的劳动法的适应对象是“标准雇主-标准雇员”模式,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企业劳动关系。很多情况并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给予的,而是需要根据立法精神和核心去判断。例如,关于加班的问题,虽然法律允许不定时工作制,但条件是企业必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所以,很多时候不是企业和员工协商同意就可以的,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对于高收入的精英阶层,如果以高收入作为补偿而不增加工作时间的话,法律也是允许的。 回到正题,关于休假的时间,《劳动关系准则》第39条第1款有原则性规定:“除法律规定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自由协商决定各种假期的长短”。这里所谓“法定”,实际上就是指《日本国宪法》、《劳动基准法》和《工会法》等所规定的休息权和休息期间。这些法律规定的假期分为:
①公共假期(国民休假日);
②劳动节日假、
③年假、
④病假、、
⑤产假、
⑥慰劳金(对长期工作的员工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⑦上述各项的延伸休息。 以上所有休假都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劳动者“健康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身体健康或者精神方面的原因,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另当别论。所以,从这点上来说,日本的工时制度和休息时间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工时制度和休息时间制度。当然,这种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者的需求,二是企业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