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给大学生贷款违法吗?
民间放贷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大学生没钱了,向朋友借点钱,既是现实需要,也是人之常情。不过,这种同学、朋友之间的无偿借贷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友谊,双方彼此互相信任,并没有利息这一说法和必要。近年来,一些专以放高利贷给大学生,并暴力讨债为业的黑恶势力逐渐浮出水面,扰乱高校正常教学秩序、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2016年5月,山东烟台警方打掉一个专门针对大学生特点进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色犯罪团伙。该团伙共在烟台市12所高校作案60余起,非法拘禁50余人。2017年1月,河南洛阳警方打掉一个以高某、赵某为首的“校园贷”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集团以学生为目标实施“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的诈骗犯罪活动,累计诈骗人数22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500余万元。
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将魔爪伸向高校,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追求时尚享乐并存在一定自尊心等特点,肆意实施“校园贷”“裸条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既有黑恶势力穷凶极恶、目无法纪的主观原因,也有校园治安存在防范和管理漏洞、有关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置“校园贷”“裸条贷”滋生黑恶势力等恶行的现实原因。2016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收到原告郑某诉被告女大学生黄某还本付息的起诉状和证据“欠条”之后,法官发现事情似乎并不简单。在庭审即将开庭之时,原告郑某突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说明“撤诉的真实原因是其在与被告黄某交往期间,被告黄某多次以自杀等相威胁,迫使其多次写下涉案‘欠条’”。
在涉及“校园贷”“裸条贷”的新闻报道中,有不少大学生都是因为一开始借了数百元,经过利滚利,最后连本带利要还几十万元甚至更多,不得不卖肾、跳楼、自杀,或者遭受殴打、辱骂、恐吓等。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般而言,黑恶势力从事校园放贷活动属于“套路贷”诈骗的一种,是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高套路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而被害人往往由于社会认知经验不足,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蒙蔽,轻易相信出借人的谎言而上当受骗。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即将发布的有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黑恶势力从事“职业放贷”,利用黑恶势力的影响力,对所涉公司、企业、个人等造成威压、胁迫,致使相关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产生恐惧、恐惧心理,而违背真实意愿支付“砍头息”,以其他名义支付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其数额应计入违法所得数额。
黑恶势力从事校园贷、裸条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套路”和手段五花八门,但主要还是利用法律知识缺乏的大学生涉世未深、贪图享受、虚荣攀比、胆小软弱等心理缺陷,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恐吓、骚扰威胁等手段暴力讨债,形成校院治安秩序,甚至诱发卖淫嫖娼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活动。黑恶势力从事校园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20万元,同时又有暴力讨债等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高利转贷罪。同时,黑恶势力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等法定情形,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黑恶势力利用所从事的校园贷等非法金融业务,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