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厦供暖费怎么交?
我2014年买的国贸三期一套房子,送一年会所以及一年地下车位使用权,当时说的一直都是物业费38一平米(包括电梯费和卫生费),而且一直都没有变更过合同。 到今年正好四年了,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今年开始供暖费要59一平米(同样包含电梯和卫生费用),我认为这是他们单方面违约提价,并且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私自把供暖方式由热水改成暖气,而且改的过程也没有通知我,我去看设备的时候才知道被他们偷偷改了,而且还已经供热一个冬天了,请问这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权呢?谢谢!
补充一下,当时买的时候就是这个价格,只不过四年后才执行这个价格,而且中间也没有涨价,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还有这个费用应该是我缴纳还是开发商缴纳呢? 麻烦各位懂法律的给点指导!!
回答:首先,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自供热期前20日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支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物业公司按照上述办法向拖欠供热费的业主收取违约金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办法并未明确约定滞纳金或者违约金计算的标准。
在现实中出现因双方对于标准产生分歧导致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予以调整的情况。如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某小区诉业主热力合同纠纷案中[(2020)京0105民初7066号],法院就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将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调低至同期贷款利率。如果遇上类似情况,业主也可以借鉴该案判决,提出抗辩并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从而实现降低违约金的目的。
其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供热方式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需要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以及举证情况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先有热再有装修,而热的形式又分为高温水和暖气两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高温水供热系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所知悉的供热方式,若以此为由要求退还差额供热费用的,难以得到支持。反之,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