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债务转换为资产?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企业将应付款项(或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转换为投资人股权的操作较为普遍,其会计处理也相对比较简单。但将其他应付款转换为资产价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对改制单位的承债式收购与购买式收购相比较,购买式收购中产权交易的价格是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净额,全部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留用。如果将其中的“承债”从交易价格拆分出来作为企业其他应付款处理,再将此项其他应付款转增为投资,则操作结果将类似于承债式收购,这种转换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处理意见(一)》中的规定,企业用国家拨人的专门借款进行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作专项增人“国家 capital”,同时调整相应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即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虽然在此方式下国家并未投入相应的货币资金,但从经济实质上说,企业确是将属于国家的负债转换为了相应的资产,因此,比照《会计处理意见(一)》,笔者认为也可作为国家投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现金捐赠”等,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企业将其他应付款转换为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的情况并不少见,具体作为哪一种所有者权益处理,需要结合资产的来源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