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重组转移贷款吗?
重组贷款并不是对原有债权的放弃,而是一种对债权的救济行为,是为防止债务人资产转移、灭失而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措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禁止性规定,通过以物抵债、债务转贷等方式对原有债权进行救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以物抵债和债务转贷毕竟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还本付息,对原有债权的实现,仍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 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同样有受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牵制、以及抵债物被查封、冻结的可能,使原有债权难以实现,因此,不能以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为由,而认为推翻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以原来约定的债权数额确定以物抵债协议中物的价款。
2、 债务转贷更不是对原债权的清偿或放弃,新贷款行虽然替代了原贷款行的地位,但实质上债权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因为新贷款行追索的对象仍然是原债务人,其追索的范围也是原债权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新贷款行与原贷款行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新贷款行与债务人直接可以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并可以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主张实现债权的措施。